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科技创新是创新驱动的核心,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普惠式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建立省、市、区联合资助企业研发的财政补助机制。根据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形式,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推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

引导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创新服务能力的企业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审核的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其向通过政府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或知识产权服务等,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其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参照省创新券补助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三、探索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推动落实广东省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通过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动。参照省的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我市的落实方案。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产权人可按有关政策自行改造建设孵化器。由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0号)有关要求实施。

  

五、实施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政策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大力扶持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和前孵化器试点单位。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对孵化器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大学生创业等给予后补助,对孵化器管理机构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投资在孵企业和聘任创业导师服务企业等给予后补助。扶持孵化器建立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客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扶持方案。

  

六、建立对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补偿和引导制度

增加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财政投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区联动建立科技保险制度,引导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集聚风险资本和投资管理机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七、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不需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管理政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佛山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九、全面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

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权中提取一定的份额,用于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相关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就确认方式和程序制定配套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税务部门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推动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

  

十一、加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力度

通过财政资助、空间支持、人事待遇等政策杠杆,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营造适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具体扶持方案。

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依法落实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十二、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体系

建立货币补贴与实物出租等方式相结合的解决方案。支持各区政府制定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出台货币补贴或人才周转公寓等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十三、全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

举办高水平全国性“互联网+”博览会,打造展示、交易、交流、带动、合作五大平台。大力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融合创新,促进新兴业态发展壮大,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建设一批“互联网+”专题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举办系列“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孵化培育“互联网+”创新型企业。推动专业镇(街道)全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推进和落实。

  

十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促进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发展成为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制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措施,对通过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补助,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绿色服务通道,支持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具体行动方案。

 

十五、扶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行建立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登记备案制度给予确认。加快开展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拓展企业研发机构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创新券资助等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帮助和辅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质量。企业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研发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对其中与行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合建形式的,用地面积按相应建筑面积折算。企业研发大楼用作孵化器或在企业研发大楼基础上通过扩建改建建设孵化器的,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发展和建设用地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十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工程,建设好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大力培育和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融合发展,培育和吸引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和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探索建立重大经济和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产业发展方向进行评估或审查,针对潜在风险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防止重大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市场竞争提供重要参考。由市科技局负责推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佛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本意见的推进和落实,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