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精神,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互联网+”、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法律、政策、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导师和大学生创业辅导机制等。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二节  支持对象和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高校等。

(一)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前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认定,并已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二)在孵科技型企业是指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科技型企业。

(三)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四)创客空间是指实现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补贴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补贴;资助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  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1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总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创业导师是指通过各种思路引导或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和就业的人。科技企业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且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按照每聘任1位创业导师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创业导师须到市科技局备案和经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合格。

(三)大学生创业辅导补贴: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四)投资和信贷补偿: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若投资项目失败,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创客空间建设补贴: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客空间,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投资机构在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1次补贴。

(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服务平台在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1次补贴。

第七条  对运营绩效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运营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已获市财政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立项支持的单位不重复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对当年运营被省科技厅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新认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除外)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四)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类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实施程序

第八条  补贴类和资助类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拟补贴和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下达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于项目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节  附则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对经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给予后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的资金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财政应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