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督办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令行禁止,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东平新城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平新城督办工作由行政综合部统筹、负责。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讲求实效
(二)注重时限
(三)相互协助
(四)服从大局
(五)有查必果
(六)定期通报
第四条 督办任务来源:
(一)文件批示(公文督办)。
(二)重要会议或全局性会议上确定的事项和领导的指示。
(三)领导专门交办的其他督办任务。
第五条 督办对象:东平新城各部门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六条 督办程序
(一)公文督办按照办文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二)领导专门交办的督办任务由行政综合部酌情采取适当办法处理。
(三)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行政综合部拟出会议纪要,经领导批准后转给相关部门办理。
(四)碰头会及其他全局性重要会议督办程序如下:
1、行政综合部指派专人参加有关会议,做好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重要指示的记录,并于会后及时整理,形成《督办事项》(见附件1)。
2、《督办事项》经领导批示后生效,行政综合部发至OA系统公告栏,即视同于发给有关部门进行交办,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限办理有关事项,并互相监督办理情况。
3、各部门有关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填写《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交给行政综合部。
4、行政综合部根据需要对督办工作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整理汇总,各部门在收到督办通知后,无论有关事项是否办结,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填写《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反馈表》,交行政综合部整理汇总(逾期未交,催办后仍未交的,汇总情况中说明“有关部门没有反馈意见”),反馈给领导层,并发布至OA系统。
5、督办工作完成情况是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监察室应密切关注督办工作。针对督办工作单中的督办事项,如各部门不能如期完成,且延期幅度达30%—50%及以上,启动效能监察程序(详见《效能监察制度》)。
6、督办工作完成后,行政综合部应将有关材料组成专门案卷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行政综合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行政综合部根据需要妥善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