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城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来源:转载    时间:2011-04-25 1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和安排各类假期,规范请假和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劳动部门对婚假、产假、节育假、看护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丧假、事假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以下请假和休假制度。

 

第二章 各类休假和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公休假

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工作人员公休日。

第三条  法定节日假

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包括:

(一)新年,放假1(1月1)

(二)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月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服从国务院统一安排。如有工作需要,可调整休假时间。

第四条 特殊休假

(一)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休假半天。

(二)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青年休假半天。

第五条 婚假

(一)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工作人员,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者,另增加婚假10天。

(二)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第六条 产假、节育假

(一)凡属计划内怀孕第一胎者,妊娠满七个月后,每天应给予6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怀孕期间,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可享受半天假期,特殊检查,凭医院证明销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只生一个孩子,产后又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35天;多包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胎增加15天;难产、剖腹产或遇其它特殊情况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增加产假21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经医院证明,可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或早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42天。

女工作人员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行政综合部同意,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3个月(哺乳假作为事假处理)。

(三)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

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1天。

5、怀胎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休息18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6天。

6、怀孕3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2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45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6天。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可根据医院证明,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假。

(四)福利待遇

1、产假和节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2、女工作人员休产假后,经批准续请哺乳假的,在哺乳假的期间,按本

人基本工资75%发给。

3、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上、下午各哺乳一次,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当天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工作人员的配偶在结扎手术后,经医院证明需本人去护理时,可根据情况给予护理时间。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第七条 看护假

自愿终生只生1个孩子,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男工作人员,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办理《独生子女优先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第八条 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工作满1年并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及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包括探望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3、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居住在一地的父母的,不得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工作人员与配偶当年团聚45天以上的以及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工作人员夫妇分居两地的,当年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6、属分派出研究生配偶的工作人员出国探亲,按粤公境字[1988]12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出境探望自费留学的配偶及其它亲属,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按私事出境办理。

7、属于归侨、侨眷、台胞的工作人员出境探亲,按侨政会字[1982]11号、劳人险[1983]71号、劳人险[1983]13号、侨政会字[1982]006号,劳险字[1988]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待遇以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按因私出境对待,执行侨政会字[1983]7号文有相关规定。

(二)假期天数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

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岳父母、公婆的(父母、岳父母、公婆与工作人员不同城生活,距离相隔200公里以上),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1年,经批准即可探亲。

4、探亲往返途中所需时间,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与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工作人员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需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核实批准后,其超假期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

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出勤率。

(四)探亲路费

1、工作人员每年探望1次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探亲路费,经审核后,由财务(预结算)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2、已婚工作人员每4年探望1次父母(或符合条件选择探望岳父母、公婆)的探亲路费,经审核后可予报销。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来本地探亲。探亲路费经审核后可予报销(但来本地团聚时间超过50天的,不予报销),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九条 年休假

(一)休假天数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5年并已转正定级者,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5年未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4天。

休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休假时间。

(二)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单位(部门)统筹安排,每年1月份,各单位(部门)将当年休假安排计划报行政综合部,并科学安排人员休假。年休假可以1次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可转接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凡在一年内请病假和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和疗养,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四)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期的可予补足。

(五)休产假或节育假,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六)根据粤组通[1985]19号文通知,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而没有休假的,不得加发休假工资。

第十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时,需有医院证明,可视其病情和工作情况给予批假。

因病半休的工作人员,在计算连续病假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病假1天计算。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市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经所在部门和医院证明,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可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

(三)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其超过的时间岗位津贴按60%发给。

第十一条 丧假

(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经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

(二)工作人员需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第十二条 事假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一)时间计算

连续请事假,每2个半天作为事假1天计算。

(二)凡请事假的,可以在本人年休假中扣减相应天数冲抵事假。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每月按30天计算)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50%发给;累计超过半年,其超过天数的工资停发,同时不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

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岗位津贴按50%发给,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岗位津贴停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休假注意事项

(一)各类假期(除年休假、婚假、丧假外)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二)各部门应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对工作人员的假期做好计划安排。

(三)凡提出休假申请的,必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休)假报告单》,口头请假、委托请假、电话请假无效。

(四)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送行政综合部备案;请(休)假3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员工请(休)假报告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送行政综合部备案;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之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送行政综合部备案。

(五)带薪假期由行政综合部核准后,呈领导审批。具体请假程序参照第十三条第四点执行。

(六)员工应于休假前3日办结请(休)假手续,《员工请(休)假报告单》送行政综合部备案。

(七)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在假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假期结束,应及时到行政综合部报到销假,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并按照最后销假日期计算旷工时间。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