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城党组(党委)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来源:转载    时间:2011-04-25 16:28

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佛山新城(原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党组和佛山新城(原东平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党组(党委)]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11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条 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情况进行: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中心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根源剖析,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也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参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发言准备。

第五条 为保证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党委)可委托党委办(行政综合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对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意见。

3、发出会议通知。党组(党委)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参会的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组(党委)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根据会议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切实做好个人发言准备。

(二)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意见整改的落实情况,对一些没有落实整改方案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4、由党委办(行政综合部)分管领导如实通报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党组(党委)成员分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在开展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意见。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6、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要研究会上提出的又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会议上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会后要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班子成员分工指定专人跟进和落实整改措施。

7、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三)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按党组(党委)的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跟进落实,主要领导负责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分别交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2、及时汇报。民主生活会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3、及时反馈意见。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六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也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党组(党委)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反党纪论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制度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一条 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11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条 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情况进行: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中心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根源剖析,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也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参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发言准备。

第五条 为保证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党委)可委托党委办(行政综合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对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意见。

3、发出会议通知。党组(党委)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参会的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组(党委)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根据会议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切实做好个人发言准备。

(二)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意见整改的落实情况,对一些没有落实整改方案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4、由党委办(行政综合部)分管领导如实通报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党组(党委)成员分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在开展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意见。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6、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要研究会上提出的又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会议上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会后要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班子成员分工指定专人跟进和落实整改措施。

7、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三)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按党组(党委)的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跟进落实,主要领导负责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分别交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2、及时汇报。民主生活会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3、及时反馈意见。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六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也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党组(党委)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反党纪论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制度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