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3 15:57 来源: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委会
一、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同一个展览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举办的,应协商推选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并提供推选函。
二、 办事依据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三、 相关程序
(一)新落户展览项目和原有展览项目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在签订展览场地租用合同后、展览举办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项目核查。展览举办期间,业务部门会同评审专家对申请补助的展览项目进行实地查勘,申请单位应配合业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3、审批及公示。业务部门于展会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果并将拟补助的展览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和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并向业务部门提交《承诺函》(附件4-1、附件4-2)。自收到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根据最终审定补助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一次性划拨至展馆运营管理方银行帐户。
5、场租抵减。补助资金留作抵减申请人下一届展览的应付场租余款。
(二)国际性组织认证展览项目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于成功取得国际性组织认证后30日内向业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项目审核及公示。业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展览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一次性至申请人银行帐户。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新落户展览项目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原有展览项目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申请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备注:1、部分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仅用于现场核对,核对完毕后立即归还;
2、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单位盖好公章,一份材料有多页纸的应盖好骑缝章;
3、因申请单位不按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而导致业务部门无法开展实地查勘或其他相关审查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 其他信息
六、相关附件
附件1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落户展览项目补助申请表》
附件1-1《展览项目参展商名单汇总表》
附件3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国际性组织认证(展览项目类)补助申请表》
附件4-1 《申请单位承诺函》
附件4-2 《场馆方承诺函》